一、住宅小區各種類型車位的權屬情況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系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該部分車位符合物權法要求的專有部分規定,歸屬于車位的建造單位或車位的購買人。小區的購房業主通過與開發商簽訂合同購買車位,并辦理完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后,即可成為車位的專有產權人。
2.小區的地下人防車位,屬于建造在小區人防工程內的,非戰時用于停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
3.小區地上車位,建造于小區地上空間,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地上車位又分兩種,一種是小區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所稱的車位。”因此,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于開發商所有;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新增的車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則屬于小區業主共有。
二、小區的綠地要建停車位,由誰說了算?
小區的業主有權決定把綠地改建為停車場,但要由所有業主共同決定。具體而言,要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物業公司憑什么收停車費?
關于收取停車費,基本就是只有兩種性質:一為土地使用費;一為保管費用;
1、土地使用費: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以及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包括小區的道路位置都屬于全體業主,作為物業公司,你不具有所有權,說白了,根本就不是你的東西,你憑什么收取使用費?
2、保管費:保管費的2個原則,一是自愿,二是簽署委托保管合同。請問物業,你憑什么強迫業務委托你保管。即使讓你委托保管車輛,你要承擔那些責任和業務,這個是需要簽訂委托服務合同的。若車子在小區發生刮擦、劃痕,你作為收費方,承擔什么責任?提供哪些賠償?
四、物業公司收停車費的主體有合法性嗎?
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雇傭的小區服務單位,哪個部門或個人賦予你向不屬于你的用地收取停車費?
1、請出示對本小區由公安機關審批的“停車場許可證”;
2、請出示你們的收費許可證:按照物業管理辦法要求,你們必須出示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的許可和相關批文;
3、本小區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收取的停車費應歸全體業主所有,請你們出示小區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需經全體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