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2004 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萬元,第二期支付3 000萬元,第三期則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時支付5 000萬元。在簽訂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 000萬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給乙公司,但并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2004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甲公司則以乙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
分析:
對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項的支付與甲公司交付房屋并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是應當同時履行的義務。由于本案中合同標的物是房屋,房屋屬于不動產,與動產買賣合同不同,不動產的買賣中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才真正履行完給付義務。盡管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因出賣人的交付而獲得房產的所有權。 因此,辦理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梢?,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乙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乙公司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進行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雙方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主要適用雙務合同,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然而雙務合同總的概括,具體地講包括以下幾種:
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其法律特征為:a、賣方須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方;b、買方須向賣方支付相應的價款;c、買賣合同為諾成性雙務合同;根據以上特征我們可知出賣人(賣方)與買受人(買方)一些主要的對等權利義務,即買受人對于出賣人負有交付價款的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有交付標的物及轉移所有權的義務。一方的義務是他方的權利,他方的義務亦是一方的權利。據此權利義務的對等性、關聯性、牽連性、是典型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然而還有另一種合同,即供貨合同,但供貨合同有長期與短期之分,在長期供貨合同中,基于時間長、雙方當事人之間比較了解熟悉彼此間的交易習慣,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保留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價款一說,學理上認為是準雙務合同,根據雙方合同的特征來看,如果當事人在某個時期不履行,則構成對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另一方不支付價款,則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供貨。在了解了長期供貨合同的實質要件后,則短期供貨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