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是浙江富陽的,我在2002年2月18號,與富陽**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一套的意向書,于去年交清首付和辦好按竭,并簽訂了購房合同。當時簽訂意向書的時候本來選擇3樓的,但當時售房小姐說一樓是帶私家花園的,所以選擇了一樓。本來下個月底要交房了,自認為可以拿到滿意的新樓,但不料前天售樓小姐打電話說我們那套房子因為道路,花園沒位置安排就沒有了。但我發現當時簽訂的合同里沒有花園一說,當時與他們交涉時,售樓處說,花園是送的,面積、式樣待定,所以沒寫,當時也根本沒想到他們會出爾反爾。而我們那套房子是當時整個小區一樓價格最高的(我們這套下面沒有儲藏間,而旁邊的一樓是有儲藏間的,而且帶花園,所以沒有理由是最貴的),在他們的宣傳畫刊和模型上,我們這套房子跟旁邊有花園的房子一樣畫有花園的。所以我想咨詢一下,這種情況我有沒有權利提出索賠?
浙江杭州陳女律師回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認為你可以提出索賠。
滬律網小編進行一下補充:
在這里,宣傳冊雖然沒有被訂入合同當中,但仍可視為是合同內容的一部分。
因此你可以把宣傳冊留下來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