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09年9月份花費15萬元購得一棟二手私房。當時在附近訪問該私房確屬與我簽合同的人于05年7萬元購得。當時他們夫妻花言巧語急于脫手。我又似懂非懂。簽字手印后我交付14萬購房款。余1萬約定10天內帶房產證過戶付清。因房子年份太久我拆掉房子1/3開裂部分重新建造并裝修。開工15天后他夫妻拿來房產證。我一看房產證是他兒子名字。他說國慶節兒子一來就去過戶叫我放心。國慶他兒子來了我們跑了幾處地方都沒上班只好不了了之。約定年內他兒子從東莞打工處請假后再來過戶。12月份在我房子改造裝修接近尾聲時附近路口貼出了通告說要征收。我也沒放心上。幾天后他們得了動靜來了。說他兒子不買了叫我們不搞了。我一下瘋了?;ㄙM近40萬。一家老小一生的積蓄外帶大幾萬的債務哇。我跟他打做一團。后來110來了。10年1月初。我搬進了讓人五味雜陳的房子。同月他們將我告上法庭。說是他兒子剛滿了18歲。直到現在5年了,房子既沒有征收,法院也沒有判決。
律師回復:
首先,該買賣房屋合同雙方主體是合法的,(你們雙方已經開始實際履行各自的義務,這些行為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的法定監護人,對其名下的財產有監管處分的權利:7萬購來,15萬買出;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房產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若有違約條款,以此違約條款辦理或主張。
其次,你們最好找當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出面調解一下,形成紙質記錄,有據可查以備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