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是我們小區120戶業主代表,我們在購買小區商品房時,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房款中含水電開戶費,交房時水通電通。但開發商卻將小區用電開戶以房地產公司名義在供電部門立戶,供電部門每月抄總電表,而不是向原告每戶抄表收費。今年,供電部門向我們小區發出緊急通知稱,鑒于目前用電無人管理的現狀,經對小區用電設施實地勘察,小區部分低壓工程存在安全隱患,且未經供電部門勘察、設計、施工和驗收,需將原50mm2鋁芯電纜更換成95mm2銅芯電纜,對其進行改造合格后方可接管。請律師幫我們出個主意,我們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開發商沒有按合同約定為原告辦理用電開戶,一戶一表,并承擔小區供電設施不合格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任,你們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選出訴訟代表人,向法院提出訴訟。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是合同要全面履行的原則,也就是說,開發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僅要履行交付房屋等義務,而且要按合同約定,業主繳納水電開戶費,開發商就要履行到電力部門辦理開戶手續,消除用電隱患的義務將原50mm2鋁芯電纜更換成95mm2銅芯電纜,對原存在隱患的電路進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