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是石家莊人,1、兩年多以前把自己有房產證的私房賣給了一個邯鄲人,雙方簽有《房屋買賣合同》,對方支付全部價款并轉移占有之后,在辦理產權過戶之前,買主因詐騙被公安機關逮捕,房子被封,至今未能結案。請問等買主的案子了結之后,我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該如何處理?法院會否要求我退還房款?我有權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嗎? 2、我在一年多以前買了一套二手房,雙方簽有《房屋買賣合同》,當時房產證沒有下來,已支付全部價款并轉移占有,但在辦理產權過戶之前,賣主突然失蹤,現在賣主所在單位已辦好房產證,請問我能否請求法院公告,并憑《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
江西南昌鄭吉敏律師回復:
1、你們的購房協議對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你無權解除,等對方案件了結后,你們將繼續履行合同即履行過戶義務。
2、你不是請求法院公告,而是訴訟法院要求賣主繼續履行和支付違約金,如賣主找不到,法院會公告送達并缺席判決,待判決生效后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