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即將被法院執行拍賣,卻又突然冒出個人說房子已經簽協議賣掉,賣給他了。由于只有買賣協議而沒有過戶,近日,法院駁回了"新房主"的異議,繼續執行拍賣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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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的市民馬先生因債務糾紛將生意合作伙伴劉先生告上法院,2009年經法院判決,劉先生需償還對方100多萬元錢。為執行100多萬元欠款,法院將劉先生的兩套房產查封,并準備進行拍賣。2010年底,一名自稱是被執行房產房主的孫女士突然向法院提出異議。
孫女士說,2008年,早在劉先生與馬先生產生債務糾紛之前,她就與劉先生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將法院即將執行的兩套房產以80多萬元的價格買下。現在發現房產要被拍賣了,才連忙從外地趕回濰坊,提出異議。
執行法官們在調查中發現,房屋登記戶主一直是劉先生,從未變更過,而劉先生與孫女士簽訂的合同,只有雙方的簽字,并沒有第三人作證。
家住昌邑的馬先生說,他從來不知道還有這么一份協議。協議也可能是他和劉先生產生糾紛以后,對方和孫女士故意假造的。他覺得這份協議的證明力很有限。
而法院認為,孫女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她與劉先生有轉讓房產的合同,但房產沒有進行過戶,房產仍屬劉先生所有,遂繼續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