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資料不實無法貸款,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夫婦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法院駁回了周某夫婦的訴訟請求。開發商履行了通知義務,責任在購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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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周某夫婦花23萬余元買了套商品房。如今房價漲了,周某夫婦卻高興不起來。因為,購房合同簽訂后,他們的按揭貸款手續未獲銀行批準,開發商依此解除購房合同。周某夫婦將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昨日,記者獲悉,市二中院日前已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周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提交資料不實貸款黃了
據悉,2008年3月22日,家住萬州的周某夫婦在當地北濱路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當時的房價是2300多元/平方米。購房合同約定,按揭貸款手續應由周某夫婦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準備好相關資料,交給開發商,并配合開發商辦理。若非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該房屋按揭貸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不能完結的,周某夫婦必須在開發商通知之日起10日內,選擇變更付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或解除合同。
隨后,周某夫婦向開發商交付了7.3萬余元的首付款。然而,開發商拿著周某夫婦提交的按揭貸款手續,去銀行辦理貸款時卻遭“卡殼”——貸款銀行不予審批。原來,周某夫婦在本次購房之前,曾用自己的公積金貸款購買過房屋。
“銀行不審批,是因為周某夫婦提交的按揭貸款資料不真實。”據開發商的代理律師吳繼東稱。
合同被解除告上法庭
隨后,開發商于2008年4月29日、2008年6月4日先后兩次致函周某,要求其完善按揭貸款的手續。
但是,周某夫婦的按揭貸款手續,在合同簽訂后的一個月內均沒完善。當時,根據合同約定,周某夫婦還有一條路可走,那就是在接到開發商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選擇變更付款方式,即一次性付清或分期付款。然而,周某夫婦沒有這樣做。
因此,開發商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認為購房者違約,即選擇和周某夫婦解除購房合同。而這時,正是萬州房價高漲時期,面對開發商的決定,周某夫婦當然不愿意放棄。于是周某夫婦將開發商告上法院,以雙方所簽購房合同已生效為由,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
被判自擔違約責任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今年2月24日,市二中院終審認為,周某夫婦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并無違約行為。周某夫婦購買的商品房未能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的違約責任,由周某夫婦自行承擔。因此,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周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開發商履行了通知義務 責任在購房者
為啥周某夫婦輸了這場官司?據市二中院承辦法官稱,本案中,開發商兩次通知周某夫婦“完善按揭手續的函”可以證實,開發商履行了通知義務。周某夫婦購買的房屋未能即時辦理銀行按揭手續,系周某夫婦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真實有效資料的原因造成。另外,周某夫婦也未提供其接到開發商通知后,在約定時間內按銀行要求完善了按揭手續,而開發商不予配合辦理按揭手續的確鑿證據。因此,周某夫婦應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