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聽到一些購房者說,買房時落入一些不良開發商的陷阱,他們顯得很無奈,也很無助,迫切需要專業人士為他們指點迷津。本文在此,就本地常見的幾種購房陷阱進行解讀,以期能給購房者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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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
要求購房者承諾放棄自己的權利
當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后,若是按揭付款,一些開發商還要求購房者簽訂一份承諾書,承諾若購房者不能按期還款時,新房由開發商處理,費用由購房者承擔。
除此以外,一些開發商甚至要求購房者作出如此承諾:“(房產公司)擔保期限為辦理《房產權證》、《房屋他項權證》并交付銀行時截止。在此期間如本人不能按期支付貸款超過三個月,其房產權歸貴公司所有”。
【律師解讀】
首先,承諾與合同是不同的,它是單方的,是自己對自己的約束,不像合同還可以申請撤銷或確認無效,購房者一旦作出承諾將無可更改;其二,此承諾對購房者極不公平,也許購房者認為自己不可能違約,不按期支付貸款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但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意外發生并非不可能,一旦出現意外,購房者將欲哭無淚,無論你已經交了多少房款,即使你就差這三個月房款就全部交清了,但就因你的這一承諾房子就沒了,歸開發公司了。
所以,開發商要購房者簽訂這樣的承諾,與侵占購房者房產沒啥差別,事實上就是要求購房者放棄自己應有的合法權利。
這樣的承諾書購房者是千萬不能簽的。
陷阱
簽訂補充協議
在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一些開發商還會要求購房者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開發商常常將正式契約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變更,增加一些免責條款,最大限度地減輕賣方的責任。
比如合同中約定按套內面積計價,但補充協議中又以建筑面積計算,又如對面積誤差重新約定處理方式等。
【律師解讀】
商品房購房合同中的基本條款,都是根據房地產銷售的有關規定,從維護雙方利益的角度出發而確定下來的,是比較規范標準的購房契約范本,所以再對其中的條款補充約定實無必要,若開發商要重新約定肯定會對購房者不利。
當然,并不是說補充協議一定不能簽,如果對購房者有利的補充協議也是可以簽的,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內容寫入補充協議就是可行的。
但若購房者對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內容不了解、不明確、不清楚,最好不要隨便簽訂補充協議,因為有關房地產銷售的法律法規已經比較完善,即使合同中遺漏一些問題,通過這些法律規定是可以解決問題的。
陷阱
賣方違約支付極低違約金
一些購房合同中對違約金的約定明顯不對等不公平。當開發商因面積誤差或規劃設計變更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時,往往約定按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在逾期交房時按每日萬分之零點幾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解讀】
開發商如此簽訂違約金,一是為自己違約留退路,二是迫使購房者只能繼續履行合同不愿解除合同。
面積誤差、設計變更、逾期交房……都是開發商的原因造成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若購房者退房,并要求按銀行存款利率計算違約金,就會發現開發商違約不但沒有受損失反而是贏利。
當開發商資金短缺時,他到銀行貸款不但需要財產擔保還要支付高出存款利息幾倍的貸款利息,而購房者若因開發商違約而退房的話,那不就成了給開發商提供低息貸款了。
所以,這樣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但不能約束開發商嚴格履行合同,反而可能導致開發商惡意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