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價格低、地段好、配套佳的農民安居房吸引了不少買房人的目光。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農民安居房不允許在公開市場流轉,禁止買賣。部分購買農民安居房的人不僅無法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美夢,反而后患無窮,自找麻煩。近日,南長區法院就審理了幾起農民安居房私下交易引發的訴訟。
推薦閱讀:
新手買房注意事項
關于購房合同的常見疑問
商品房購房合同范本一
無法辦理產權,白折騰一場
2005年5月,陳學強(化名)與南長區揚名鎮某村委簽訂了拆遷協議書,約定陳學強將房屋出讓給村委予以拆遷重建,村委給予他安置三套房屋。次年6月,在中介的牽線搭橋下,陳學強與龔輝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陳學強以46.48萬的價格將房屋出售給龔輝。
但拖了一年多,陳學強都無法領取相關權屬憑證,龔輝不能辦理產權證過戶手續,只好向南長法院申請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陳學強返還已經支付的購房款。后經法院調解,龔輝拿回了購房款,但白折騰了一場。
兄弟姐妹“攪和”,交易險豁豁
陳阿娣育有4個女兒,名下擁有南長區揚名鎮一處房產,2005年12月,陳阿娣與無錫市一家房屋拆遷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約定拆遷公司拆除陳阿娣的房屋后,安置其四套房屋,雙方對其余拆遷補償及超面積貼費亦作了約定。陳阿娣三個女兒都遠嫁外地,她一直跟隨小女兒張
金蓮生活,2008年11月,陳阿娣過世。隨后張金蓮將閑置的一套農民安居房出售給第三人沈驍蕓。
三個姐姐相繼得知這一情況后,立即向法院主張要參與繼承三套房屋,并要求對張金蓮出售的房屋價格進行核實分割。業內人士分析,假如陳家姐妹認為房價賣低了,還能申請認定買賣無效,買房人的權益根本不能得到保障。
私下交易,糾紛隱患多
被拆遷安置后,有些農民拿到了兩套以上的安置房,除自住之外或租或賣,形成了較大的賣方市場。由于農民安置房價格通常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低很多,而且私下交易規避了正規交易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不少人出于僥幸心理選擇私下買賣農民安置房,形成了買方市場。
法官提醒,目前國家政策對農民安置房上市交易作了嚴格限制,除少數房屋在滿足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外,絕大多數農民安置房是無法上市交易的,農民也就不可能通過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手續,只能選擇私下交易。但私下交易潛藏著很多訴訟糾紛隱患,沒有法律強制力的保障,假如今后房屋價值大幅波動,買方或賣方反悔的幾率很大,極易引發糾紛。(莫凡)
房地產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