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避免房產糾紛的最好辦法,昨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的截止日,自婚姻法新解釋發布以來,沸沸揚揚,雖然最終的確認稿近期內并不會馬上出臺,但此意見稿早已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公證是避免房產糾紛的最好辦法
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房產分割成為每個家庭最為關注的話題。
這一新解釋究竟會帶來哪些與以往不同的房產糾紛?本報咨詢了福建理爭律師事務所盧某律師,他給出的建議是,無論婚姻法新解釋最終如何確定,婚前或婚后財產公證是解決房產糾紛的最好辦法。
焦點1
婚前誰掏錢買的房
擬定為個人財產
《征求意見稿》中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盧某律師告訴記者,這條規定明確了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后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雖然沒有提出房貸部分的財產歸屬,但遵循“雙方結婚后所有收入都是共同財產”這樣的原則,即不管一方是否直接參與還貸,房貸部分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留意的是,新婚姻法解釋中還特別提出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房產增值部分”。“而目前離婚時房產分割是不考慮房產增值部分的,因此也造成了很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糾紛。”盧某律師補充說道。
焦點2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的房
另一方無權分割
《征求意見稿》中第八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盧某律師告訴記者,現在的父母給婚后的子女買房總是礙于面子問題不做贈與聲明,這就變成贈與夫妻雙方的了,萬一子女夫婦倆離異,這個房子產權就要分割,對父母方而言如同損失了一半財產?;橐龇ㄐ陆忉寱尦鲥X買房的父母更為安心。
焦點3
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
單方私自出讓配偶難追回
《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格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據了解,這兩年來,有一類糾紛十分常見:賣房時事實上夫妻雙方都是同意的,但簽約時只有一方簽字,過一段時間房價猛漲,賣家后悔了,就會以未簽字一方不知情不同意為理由要求撤銷合同。新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保護了善意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盧某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婚姻法新解釋,一方想要離婚,在離婚前就有意把房子賣掉套現,總價150萬元的房子如果只賣了50萬元或者80萬元也好,按相關機構評估出來的正常價格來算,差價就是損失,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補償差價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