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替兒子小王出資一部分首付購買房屋,房屋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小王的妻子小盧。父子反目后,老王訴請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歸其所有。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法院判決駁回了老王的訴訟請求。
2006年11月,小王與其女友小盧正處于熱戀中,兩人商議著購買樓房用于結婚。因為經濟拮據,父親老王為小王出資6.8萬元,小王和小盧共同出資2萬元作為首付購買了密云果園西路的一處樓房,2008年12月,小王和小盧登記結婚,2009年5月20日,小王夫婦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將該樓房登記在小盧的名下。2009年7月2日,小王夫婦與中國農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向銀行貸款19萬元用于支付該樓房的剩余款項。其后,老王與小王因為贍養問題父子反目,老王主張其享有上述樓房的所有權,要求小王夫婦從樓房中搬出去。
小王則稱,房屋系其與妻子婚前購買,老王支付部分首付款并不能證明該房屋屬于老王個人財產。我與妻子小盧可以歸還父親老王為我們購房所支出的款項,但不同意確認房屋屬于老王個人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小王和小盧與中國農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向銀行貸款19萬購買樓房,并與2009年5月20日將樓房登記在小盧名下,老王為房屋支付部分首付款的行為不能成為其主張該房系其一人所有的法定要件。故老王請求判令該房產歸其一人所有、小王夫婦搬出該房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駁回老王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