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售后公房所有權與政策不符,多年后房價飛漲,由此引發了一起訴訟。雙方積怨十多年,親情瀕臨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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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老伯的大兒子阿良早年赴香港定居。1992年,阿良出資20萬港元購買本市龍漕路的一套老公房。但因政策規定,阿良由于香港居民的身份限制無法直接成為戶主,只能以父母的名義購買,并暫供父母居住養老。為避免日后家庭糾紛,劉老伯及其他家庭成員簽訂家庭協議,明確“將來使用權房買斷為產權房,則房屋仍歸阿良所有”。1997年,劉老伯取得售后公房所有權。
然而2004年,劉老伯在未告知阿良的情況下,將該房賣給二兒子阿兵。阿良遂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屋產權歸其所有,并要求阿兵支付租金損失18萬元。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阿良的前兩項訴請。劉老伯夫婦和阿兵不服,上訴至市一中院。
看起來法律關系很簡單的一起案子,卻讓主審法官陳懿欣覺得不能輕易下判。她發現,阿良是香港居民,按照政策規定確實無法成為售后公房所有權人,一審直接判令阿良享有房屋所有權缺乏依據,遂報審判長聯席會議討論。
聯席會議討論認為,本案如果單純依法處理,則可直接改判駁回阿良的訴訟請求,并告知阿良可另案起訴,主張房價上漲后其購買使用權房時的出資所對應的現值補償。但是,如此處理不但會增加當事人訟累,而且1997年購買公房時劉老伯的工齡、職務等福利因素如今難以折價計算,阿良1992年的出資對應房屋現值同樣難以認定。更重要的是,本案雙方當事人是近親屬,再次對簿公堂可能導致家庭矛盾激化,親情破裂,因此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促成雙方和解。
雙方圍繞這套房子產生的矛盾曠日持久,關系早已非常緊張。為促成當事人和解,陳法官與雙方耐心溝通,希望他們以親情為重,同時就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充分釋明,明之以法,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經過反復工作,一套大家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終于浮出水面:阿良得到補償款105萬元,系爭房屋歸阿兵所有。雙方握手言和。
去年12月,82歲的劉老伯給市一中院寄來感謝信,稱“訴訟期間,家庭親情趨于惡化,我突發腦梗送醫院搶救,阿兵的妻子突發心臟病送醫院治療……通過陳法官的大量工作,終于使案件調解解決,這切實化解了我們親情間已經激化的矛盾,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我們的病情也逐日好轉。”
阿良也來信對陳懿欣法官表示感謝,贊揚她“不愧為執法如山、人情似海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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