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銷售人員及兩位主管均明確表示房子有露臺贈送,所以業主李先生才下定決心購買此房,可收房時才發現原來承諾的贈送部分得不到了。開發商告知“以前與我接觸的銷售人員和兩位總監不能代表開發商,當初所有承諾和答應賠款均不算數”。 新房于2003年1月交付,在新房交付時,李先生發現諸多問題與開發商的銷售承諾及購房合同不符,開始與開發商交涉,但時至今日開發商一直未給明確答復。主臥內的衣帽間問題: 自從1月初收房至今,曾多次就合同中標明的衣帽間未建問題提出質疑及賠償。至今無結論。期間開發商提到可賠償人民幣3000元,李先生未與認同,開發商至今未提出任何其他解決方式。 陽臺承諾贈送問題: 在最初接觸銷售人員時,當時銷售人員并不了解李先生所購房屋與其他樓層有何不同,故當場向銷售總監請教,得到答復為:所購房屋的客廳及主臥陽臺,因無頂,所以視為露臺,屬贈送部分。李先生十分喜歡這種不封閉的露臺設計,這也成為購買此處房產的一大主要原因,因此在合同上簽字認可,在付款后購買了這套住房。但在交房時,開發商說露臺不能贈送了。陽臺面積嚴重縮水及賠償問題: 李先生于2003年1月8日接收房屋時發現所贈送的兩個露臺的確未封頂,仍以為此露臺為贈送。但因露臺面積沒有像當初承諾的那么大,顯得很小。隨即準備與開發商進一步溝通。誰知當2003年1月10日李先生再次去看房時,發現其中一個露臺?客廳處?已被封閉,另外一個露臺?主臥處?未動,保持開放。隨即開始與樓盤的兩位銷售總監進行溝通,被告知露臺封閉是為了保持外觀一致,自1月份至4月份期間,李先生又多次致電開發商。就露臺面積問題與兩位總監溝通。最后得到兩位總監的最后答復為因建筑方案改變再無贈送的露臺了,但答應賠償露臺所對應面積,并聲稱只是未找到一種合適的方式處理此筆賬務,讓李先生稍等一段時間,李先生表示同意并愿意提供協助。在此之后的一段日子李先生又數次致電給他們,得到的答復一樣:稍等。 直至2003年7月開發商給了一個結果:以前與李先生接觸的銷售人員和兩位總監不能代表開發商,當初所有承諾和答應賠款均不算數,即:因以前的所有承諾均無文件證明,故現在只能對李先生的遭遇深表同情,但為顯示其愿與客戶搞好關系,順利解決問題的善意姿態,答應賠償三臺空調機以結束歷時7個月糾紛?! £柵_封閉問題: 暫且拋開所贈露臺及所贈露臺之違約賠款兩件事不說,單從交付給李先生的現房來說,如果露臺面積不屬于贈送而需計算在建筑面積中,那么,根據書面合同規定,客廳與主臥陽臺均應全部封閉。這是在李先生收房時即應做到的。但時至今日主臥處的陽臺仍未封閉,就這樣的房子根本不能算做完整的交付使用?! ±钕壬J為上述的幾個方面都有開放商違約的成分,同時,不能理解,開發商的高層人員的贈送承諾為什么可以如此言而無信。作為購買房產的客戶,可以說并不關心與之打交道的銷售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與開發商本身的業務關系如何,對于個人來說,與銷售人員打交道,不相信他們相信誰?現在單單一句銷售人員不代表開發商就把以前所有承諾一筆抹掉,是不是太不負責了?而且能否收集起當初的所有銷售人員承諾的證據,李先生仍沒有十足的把握。( 北京現代商報 楊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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