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售出房屋后不將戶口遷出引發的糾紛案作出宣判,一審判決被告袁先生支付原告呂先生1萬元違約金。
袁先生和呂先生于2006年5月26日簽訂了一份《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約定,袁先生將位于上海市楊浦區的一套住房出售給呂先生,總價款為583000元;呂先生應于2006年8月3日前支付全部房款,而袁先生則應在交房時將房屋內所有戶口遷出;如果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給對方違約金10000元。之后,呂先生于2006年7月實際入住了該房,并按約付清了全部房款,但袁先生卻遲遲不將戶口遷出該房。呂先生遂告上法庭,要求袁先生將戶口遷出該房并支付違約金1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袁先生和呂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自覺履行。袁先生未在交房時將戶口遷出,違反了雙方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呂先生要求袁先生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呂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袁先生將戶口遷出的請求,由于兩被告實際并不居住系爭房屋,而戶籍遷移問題不屬法院處理范圍,故法院難以支持。綜上,遂判決:袁先生支付呂先生違約10000元;對呂先生其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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