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去年7月份,市民周女士將曹張新村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54.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沈女士。沒想到,直到現在自己也沒能拿到賣房的尾款,還被買家索要違約金。
這要從交房約定說起。當初雙方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周女士在2007年10月30日之前,將房子騰空,把鑰匙交付給沈女士;如果甲方沒有按照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和遷移戶口,每逾期一天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三,向對方交付違約金,違約金自合同約定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另經協商,雙方商定9月中旬正式搬家交房。隨著交房日期的臨近,買家在溝通時提到按照風俗9月不宜搬家,周女士表示不如晚點交房,當時買家沒有提出異議。最后,雙方在11月10日正式交房,并簽署了物業交割單,這已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10天,交房時買家并沒有提出違約賠償。
但當中介公司要結清尾款3000元完成交易時,買家突然堅決要求賣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1000多元的違約金。由于雙方糾紛始終得不到解決,這3000元尾款也就一直放在了中介公司。沈女士表示,當初只是提到搬家風俗,自己并沒有說要推遲交房這樣的話,當時提出反對意見怕影響交房。周女士則表示,當初推遲交房是雙方口頭講好的,事后再追討違約金,買家出爾反爾。記者了解到,在整個過程中,雙方改動交房日期都只是口頭進行協商,并沒有簽訂書面協議,現在雙方各執一詞,中介公司、市消委會都進行過協調,但沒能達成一致。
針對周女士的情況,市房地產維權監督站相關人士表示,由于交房日期變動后,雙方沒有簽訂補充協議,只能以購房合同約定為準,根據購房合同,周女士推遲交房10天,應按規定支付違約金,如有異議,只能通過仲裁或其它法律途徑解決。他提醒消費者,在當初購房約定發生變動時,一定要及時簽訂補充協議,避免維權時“口說無憑”。 (涓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