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令是買方的一道門檻,購房者交了百萬定金,卻遭遇限購令,最終返還88萬。
交了百萬定金要買房,結果遇上“限購令”,該怎么辦?日前,溫州鹿城法院剛審理了這樣一起官司。
今年4月21日,省高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規定純粹因受限貸、限購、禁購等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不屬于“不可抗力”。
不過,在法官調解下,購房者還是拿回了88萬元定金。
今年2月19日,已擁有4套房子的溫州市民王先生,經中介搭橋,和翁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涉及交易的房子,位于溫州市區大南路高樂大廈,王先生一口氣買兩套,隨后支付了100萬元定金。
雙方約定,4月5日前辦理按揭及過戶等相關手續。
另外,合同還約定,履行過程中,若由于自然災害、政府、銀行等重大政策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如數退還。
3月11日,溫州市出臺了樓市調控新政,暫定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對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要暫停其在本市內購房。
王先生認為,自己再買房將無法過戶,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然而,翁女士卻認為,當時簽訂合同時,政策方面的風險,她已經說得很清楚,王先生也并未對此有所顧慮。之所以悔買,是出于風水方面的原因。
鹿城法院的工作人員解釋,本案中,王先生將政策等不確定因素擬到了合同中。在政策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雙方合同中約定的細則,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
今年4月21日,省高院發布了《關于審理受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影響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當中規定是,純粹因受限貸、限購、禁購等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的,不屬于“不可抗力”。一般應認定“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意見》還規定,調控政策實施前訂立的合同,在限貸政策實施后,買受人既未按約履行也未提出解約,經出賣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或提出解約,買受人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經法院調解,雙方最終握手言和了。王先生和翁女士解除購房合同,翁女士返還定金8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