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王某認識了小俐,不久,兩人就開始了同居生活。
在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小俐以按揭的形式購買了一套40萬元的房子,當時她支付了10萬元的首付。后兩人解除了同居關系。
在兩人“拉倒”后,王某將小俐告上了法院,稱這套房子雖是以小俐名義購買的,但實際上是他拿錢購買的,他一共拿出了14萬元。他提出,如小俐給付他房屋價值的60%,即24萬元,他就放棄這套房子。
王某向法庭提供了錄音證據,錄音資料表明,小俐答應給王某12萬元錢,王某也表示放棄這套房子。現在,小俐不同意支付王某12萬元。
解讀:小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錄音資料表明,購房是在王某與小俐共同生活期間,由此可證明王某在購買此房時有出資行為。
但對于具體出資數額,電話錄音表明小俐愿意給付王某12萬元,而王某也同意拿到這些錢后放棄此房,對這12萬元,法院會予以支持。至于其它出資部分,因無證據,很難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