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陳先生夫婦買了一套商品房,但開發商沒有按合同中承諾的,讓陳先生夫婦認養自家門口的綠地。于是陳先生夫婦訴至了法院,要求確認他們對綠地的認養權。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陳先生夫婦在起訴書中稱,2006年8月29日,陳先生夫婦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位于豐臺大紅門的一套住房。雙方在補充合同中約定:“對合同二十一條‘共有權益的約定’的補充約定,關于對首層附帶花園、非封閉式陽臺的約定:1、購買首層房屋的部分買受人同時無償認養寬度約為所購房屋的面寬,進深為陽臺外約3.5米范圍內的綠地一塊,買受人不得隨意改變其設計功能,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裝置;4、買受人同意:首層房屋的業主對其認養的綠地有獨立的使用權,買受人不得以任何行使對此提出異議。”但后來開發商并沒有實現合同的中的承諾。
陳先生夫婦認為,合同中約定的認養綠地面寬為房屋的南面和西面,進深為陽臺約3.5米的范圍,他們對其認養的綠地有獨立使用權。故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南面及西面附帶的認養綠地的使用權歸陳先生夫婦所有。
此案正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