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購新房,買主先后向開發商支付了誠意金、“訂金”。孰料,開盤后,買家自認為已經“鎖定”的房屋卻“飛”了。為此,雙方對簿公堂。近日,經法官辨法析理,判決開發商退還“雙金”、承擔資金利息并按“雙金”的30%賠償損失。
2005年11月底,南充市順慶區居民成坤(化名)與一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住宅誠意登記協議書》,由成坤繳納誠意金3000元,雙方就選房意向戶型、面積、單元及樓層、價格等達成初步協議。同時約定,開發商于同年12月下旬開展認購選房活動,按誠意金序號選房;房屋戶型、面積、裝修標準和價格未最終確定,以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為準;成坤選定房屋并簽署《房屋認購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誠意協議》自動失效,誠意金自動轉為房款的一部分;意向房屋僅為預選方案,不做定房所用。
12月下旬,開發商通知了成坤選房的“誠意金號”。成坤隨即與開發商簽訂了《認購協議》,選定了與《誠意協議》約定不同單元、面積超出20余平米的房屋。同時約定,認購房屋價格將與第二批房屋同步推出,成坤交“訂金”1萬元作為認購房屋的擔保,所交“訂金”僅作為第二批推出房屋的預定金,第二批房屋正式推出后,成坤有權要求轉定或退款。協議當日,成坤繳納了“訂金”1萬元。
2006年10月底,開發商第二批房屋開盤,推出價格比《誠意協議》初步約定價格超出400-500元/㎡。因房屋價格問題,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2007年2月上旬,成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及購房定金損失5萬元并退還購房定金和誠意金1.3萬元。
成坤認為,《誠意協議》、《認購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購房,二協議內容符合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應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推出房價遠遠超出約定價格,開發商存在嚴重違約行為,且沒有辦理相關預售、規劃許可證,存在欺詐;誠意金、訂金具有定金性質,應適用定金罰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
開發商辯稱,兩份協議性質屬于意向性協議。《誠意協議》的目的是保證成坤獲得排號選房的優先權;協議意向項目是一種預選方案,對意向房屋狀況只作了大概約定,不能保證選到意向的房屋;該約定屬于預約而非本約。認購協議沒有對房屋價格、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房屋交付進行約定,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認購協議并不能保證雙方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因此,《誠意協議》和《認購協議》都不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成坤沒有按誠意協議選房,而重新選了其它房屋,誠意協議意向的標的物發生變化,其另選房屋的行為證明已放棄意選方案,意向項目的約定對雙方已沒有約束力。兩個協議中的標的物不同,《認購協議》不能導用《誠意協議》中意向房屋價格;開發商已履行了協議,未簽訂正式合同原因是成坤不接受推出的房屋價格,開發商已于第二批開盤前辦理規劃手續,不存在欺詐。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誠意協議》約定了排號、選房,并初步約定了房屋位置、面積、價格等;《認購協議》對成坤另選房屋進行了約定,均是獨立的預約合同。二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在本案預約合同簽訂后,成坤認為《誠意協議》中約定的房屋面積較小,通過《認購協議》另外選擇了面積較大的其他房屋。另選房屋是成坤自己處分了自己的民事權利,不是開發商無房可供選擇,而是成坤必須另外選房所致。開發商并無一房二賣的行為,不應承擔雙倍返還誠意金的責任。按照《認購協議》的明文約定,成坤應當按照第二批推出房屋的房價購買,其不接受開發商第二批房價,致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成坤負有主要責任。但是,本案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是不對稱的,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而其在簽訂《認購協議》時,對第二批房價不再適用前《誠意協議》中約定的價格,沒有向成坤作出特別說明,使得成坤錯誤理解房屋價格仍然在原范圍內,開發商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開發商退還成坤誠意金3000元、訂金1萬元,并承擔資金利息;開發商賠償成坤經濟損失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