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無效 賣房人應獲補償
賣房人以自己賣出的房子是農村的宅基地為由要求確認買賣房屋合同無效,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認為盡管雙方買賣房屋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無效,但賣房人明知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賣給外村的人,仍然簽訂買賣合同,導致了買房人信賴利益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2002年4月9日家住昌平區的王先生與山東來京的李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王先生將位于昌平區沙河鎮農村的房屋賣給李先生。約定房產總價13萬元,附屬電氣設備及舊家具折價5000元,共計135000元。協議簽訂后,雙方履行了合同約定。后李先生對該院落內的部分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增建了部分房屋。
但在今年年初,王先生將李先生起訴到了法院,認為雖履行了合同,但買賣行為違反了法律有關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允許買賣的相關規定,是違法買賣行為。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李先生將房屋返還給自己。
李先生認為當初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沒違反法律規定。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請求。合同簽訂后,自己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增建了房屋,如果認定合同無效,應賠償自己經濟損失。李先生當庭提出反訴,要求王先生賠償自己信賴利益損失80萬元。王先生則表示只同意返還當初的購房款。
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爭議的房屋進行了鑒定,估價結果為地上建筑物及相關附屬物合計為137116元,宅基地區位補償總價為340032元。
法院認為,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案中,李先生并非當地集體組織成員,其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系無效行為,故認定雙方簽訂《售房協議》無效。雙方當事人基于無效的買賣協議所取得的房產或價款應當予以互相返還。
在審理中,法院綜合考慮因買賣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等原因所獲經濟利益,而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在王先生主張合同無效后,若僅依原價款相互返還,對李先生顯失公平。法院綜合考量雙方利益和本案具體情況,依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判定,王先生與李先生簽訂和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王先生返還李先生購房款135000元,并補償經濟損失200000元。李先生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將房屋交還給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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