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幾年前的一樁農房買賣,浙江省紹興縣農民張某很后悔:當年他賣給鄰村農戶周興泉一幢農房,售價14萬元,今年,該房因為面臨拆遷,身價增至100多萬元。張某不甘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興泉返還房子。
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請求,但此判罰引起了爭議。
房子漲價了,賣房者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無效
事情發生在紹興縣華舍街道東周居委會。1998年,原華舍鎮東周村(現東周居委會)村民張某與鄰村村民周興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張某將一幢三層樓房以14萬元的價格賣給周興泉,周興泉一次性將購房款付清。經張某所在東周村村委會同意,次年9月,周興泉向稅務部門繳納了房屋契稅、營業稅等稅費,并向房產交易主管部門支付了一筆交易費。周興泉買了張某的房子后,進行了一番裝修,并新建了一些附屬用房。
2006年,紹興縣政府發布消息稱,華舍街道東周村的房子被列入拆遷范圍。據預測,那幢賣掉的房子附帶宅基地,總共可能得到100多萬元的補償費用。得知此消息的張某非常懊悔。
不過,當張某得知該房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將房子賣給鄰村周興泉的行為可能不合法時,就以房屋所在土地屬集體所有、不能進行流轉為由,于今年2月向紹興縣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周興泉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并讓周興泉立即騰退他出售的這幢三層樓房。
合同被判無效,買房者遭受損失可反訴
接到要打官司的消息,周興泉表示難以接受。他認為,當初買下張某房子一事得到張某以及張某所在村委及房管部門認可,自己也依法向地稅部門交納了房屋過戶費用,雙方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然而,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向雙方釋明,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張、周的買賣合同無效,各自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周興泉遭受的損失,可對張某提起反訴。
隨后,周興泉反訴,稱張某應賠償其購房款14萬元;賠償過戶費用9000元;賠償損失90多萬元。
考慮到這起買賣中,張某和周興泉都有過錯,且張某應負主要責任,紹興縣法院一審判決:周興泉應將該房返還給張某;張某應對此承擔包括原房款在內共85萬多元的損失。
農村房屋買賣之“亂”,非一紙判決可以理清
本案的承辦法官表示,因拆遷引起的毀約退房糾紛案在紹興縣是第一次,不過,村民之間私下買賣房屋現象并不少,相關管理較為松散,現在遇到拆遷建設,相關糾紛可能會越來越多。
一些法律界人士指出,農村房屋買賣之“亂”,并非法院一紙判決可以理清。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麻侃認為,“法院的判罰值得商榷,法不禁止即為自由。”應判決兩人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但法官和律師共同認為,農村房屋流轉,只有房屋所有權,而無土地使用權,這才是碰到舊村改造、拆遷安置、征地等發生土地補償情況后,容易產生糾紛的核心問題。
記者了解到,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裁判,目前各地存在司法不統一現象,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需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