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尊重歷史,照顧現實。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對此缺少監管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是引起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審理此類案件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
二是嚴格執行法律和相關政策,穩定房屋市場解決糾紛,有法依法處理,暫無規定的可緩解處理。要以有利于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于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行為人謹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三是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是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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