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不僅是親生子女有權繼承,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房產?本文通過繼子女與前妻所生孩子爭奪房屋繼承的案件為您講述房屋繼承相關法律問題。本案被告主張該房屋應由其繼承,由于劉某已將該房屋贈與原告所有,故劉某再立遺囑的行為無效。被告與劉某再婚后,在原告房屋的基礎上增建價值 24722元的添加物,屬于被告與劉某夫妻共有財產,劉某去世后,其應得的份額應由其妻子李某及子女繼承。
【案情】
劉某與李某訟爭的座落于貴港市港北區建設中路(原貴城鎮西五街)某四層半私宅,原系父親劉某、母親邱某于1980年建造的房屋。該房屋建成后,經營旅社業務。父親劉某、母親邱某先后生育了包括劉某在內的五個子女。1989年母親邱某去世。1993年7月20日父親劉某召開家庭成員會議,商議遺產繼承問題,一致同意該房屋由二子劉某繼承,因三女有身體殘疾,由劉某負責撫養終身。1993年7月21日,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產權人為劉某。
1993年8月,父親劉某與李某再婚,并于1996年生育女兒。劉某與李某再婚后,仍在該房屋居住,并繼續用該房屋經營旅社業務。2002年,劉某與李某在該房屋原有的基礎上增建了半層房屋,現為五層房屋。2003年8月17日,劉某立寫書面“契約”,載明:“……2、西五街樓房一幢仍為我所有,在我去世后,此房屋由后妻李某和與后妻所生女兒繼承。”
2008年1月20日,劉某去世,李某認為劉某已立遺囑由其繼承西五街房屋。雙方協商未果,劉某遂向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有關機構對該房屋添加的建筑物價值進行鑒定,結論為24722元,鑒定費為1000元。
【審判】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雙方訟爭的房屋原系原告的父親劉某、母親邱某夫妻共有財產。在原告母親邱某去世后,該房屋經父親劉某召開家庭會議,一致同意將該房屋贈與劉某,并以劉某名義辦理了房產所有權證,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該房屋已屬于劉某合法財產,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強占原告房屋的行為,是對原告的嚴重侵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返還房屋,理由充分,依法應予支持。
被告主張該房屋應由其繼承,由于劉某已將該房屋贈與原告所有,故劉某再立遺囑的行為無效。被告與劉某再婚后,在原告房屋的基礎上增建價值 24722元的添加物,屬于被告與劉某夫妻共有財產,劉某去世后,其應得的份額應由其妻子李某及子女繼承。由于子女放棄對該財產繼承,應準予。添加物 24722元應由原告補償給被告。遂判決:被告李某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搬出屬原告劉某的房屋,并將該房屋返還給原告;原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補償給被告在原告房屋的添加物價值24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