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了畢生的積儲買下了半山小區的一個套間,本來一家三口是很開心的,怎么知道開發商遲遲不給我們辦理房產證,我們可是愁苦了臉,咨詢律師,我們需要一份房屋買賣糾紛的代理詞,謝謝!
東莞律師網解答:
房屋買賣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萬*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訴萬**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糾紛案壹審訴訟委托代理人,經庭前調查、庭審質證和辯論,就本案發表以下兩點代理意見:
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生效后,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訴爭房屋因被告原因不能正常交付、裝修和入住,以致合同履行不能。
訴爭房屋系萬*A(被告萬**父親)申請法院強制拍賣案外人熊**房產,由萬**競拍所得,**市**區人民法院(2001)*執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可以證明這一點。也就是說,該房系法院強制執行案外人財產所得。原告購買該房時被告萬**未告知這一點,以致原告無法預見合同履行不能,被迫卷入被告與案外人無休止的訴訟糾紛。
案外人干擾原告方所請裝修公司正常裝修,使得剛剛開始的裝修不得不停止,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浪費。案外人每次上門鬧事,原告方躲都躲不開,多次找被告要求解決,但始終沒有結果。原告方不得不花費極大精力應對,數次報警卻問題依舊,直到案外人變本加厲,發展到干脆用不干膠徹底堵死防盜門鎖芯,致使原告無法進入。該房被迫空置長達二年時間,至今一直處于荒廢狀態,既不能占有,也無法使用,更不可能出租獲取收益,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
二、訴爭房屋產權早已被法院凍結,無法過戶,合同履行不能。
2007年4月原告購買訴爭房產時經過房管局查檔,該房確為萬**所有,但因其與案外人的訴訟糾紛一直未了結,以致該房早在2007年即被法院凍結,**市**區人民法院2007年*月*日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出具的《關于暫緩辦理萬**房產過戶手續的函》可以證明這一點。有關該事實,被告同樣一直未告知原告,以致原告一直誤信合同能夠履行,直到2009年4月8日再次到房管局查檔時才發現該事實,至此原告購買該房的合同利益完全落空,合同履行不能已造成原告重大財產損失,解除合同成為挽回原告經濟損失的唯一途徑。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解除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理應得到法律支持。
以上意見供審判參考!
代理人: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相關法律知識: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各地必須使用建設部統一制作的房屋權屬證書,其他部門和單位制作的類似證書均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