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糾紛除去仲裁的處理方式外,有些情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糾紛案件法院都會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37號文件的規定,房地產交易糾紛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1、屬于平等主體之間以私有房屋為主的所發生的權屬、析產、買賣、租賃、借用、代管、贈與、抵押等糾紛,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等,由民事庭受理。
2、平等主體之間以房管局直管公房為主的所發生的租賃、借用、換房及強占房屋等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3、職工對本單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決定有意見,而與本單位發生爭議,不屬地方法院管轄范圍。但在房屋分配過程中因職工擅自強占待分配的房屋單位訴請法院解決的,由民事庭受理。
4、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屋其他職工搶占,被侵權人向法院起訴的,由民事庭受理。
5、因行政劃撥產生的公房所有權、使用權糾紛,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一方為此向法院起訴的,應告知其向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如果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明確的,只是為權利、義務的履行發生糾紛的,民事庭應予以受理。
6、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權益引起的相鄰糾紛,或以違章建筑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糾紛,當事人起訴的,民事庭應予受理。
7、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有關安置、補償、產權調換等問題達成協議,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產生的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8、對于危舊房屋改造中產生的糾紛,原則上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并已部分履行,當事人僅為繼續履行協議發生糾紛而起訴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明確,當事人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糾紛,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門對侵權行為已作出行政裁決,當事人因不服裁決起訴的,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讓、轉讓合同糾紛,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產為標的開發,建筑承包、入股、聯營、代理等民事行為發生糾紛,由民事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