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了離婚前女方私自偷賣房產糾紛案:離婚前夕,女兒將房產低價賣給了自己的老爸轉移財產;同時文章還提供了包括房產轉讓糾紛,私自偷賣房產糾紛案, 離婚前女方私自偷賣房產糾紛案等相關信息咨詢。
離婚前夕,女兒將房產低價賣給了自己的老爸轉移財產。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氣憤的將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這一買賣無效。近日,深圳市某區法院作出判決,宣告該項買賣行為無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也沒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過的平平淡淡。但慢慢的,兩人發現彼此漸行漸遠,終于婚姻面臨崩潰的邊緣。今年4月,朱某從別人處得知妻子竟將他們家購置商品房賣給了她的父親,自己卻對整個事情一無所知,頓時覺得事情不對,就馬上到上深圳市某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證,結果證實該房權利人已更改登記為王某的父親老王了。朱某氣憤難奈,經過幾番思量,終于在今年5月將自己的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確認該房產買賣無效。而一個月后,王某也一紙訴狀遞到了法院,要求和朱某離婚。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認為房產的確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買該房的錢款都是她和父親支付的,朱某沒有拿出一分錢。而且原來房產證上的名字也只登記了她一人,所以她有權單獨處理該房產。
法院經過庭審發現:2002年2月,王某和深圳某房地產經營公司簽訂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了位于深圳市某區某某村的商品房一套,購買價款為 219,088元,并于2003年5月辦出了房地產權證,該房產證權利人登記為王某一人。2004年1月,王某未經朱某同意,將該房轉讓給了她的父親,約定轉讓價款為15萬元。并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同時查明,當時朱某夫婦感情已經惡化,而該房產的價值經過這兩年已升值,遠遠超過當初的購房價款 219,088元,王某父女以15萬元成交和市場價值有明顯差距,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故判決該房產買賣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