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有什么義務?
(1)出租人的適租義務。《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誰承擔?根據《合同法》第220條和第221條:
(1)有約定的按約定。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2)沒有約定的,由出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2、租房被砸傷,誰該擔責?
租房被砸傷的事件還有很多,有的是租客自己使用物品不當造成的,有的是房屋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不同的原因,責任人也不一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由此可見如果是租客自身過錯原因導致自己被砸傷的,租客自己擔責。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則房東擔責。而如果房東能證明自己盡到了義務,提醒了租客并愿意將潛在危險排除但遭到租客拒絕時,發生意外應由租客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