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我通過中介公司與房東簽定房屋租賃合同,做住宅用,至今房東未出示過房產證,租賃期限共十二個月從2004年6月24日起至2005年6月23日止,合同內約定 "甲方承諾供暖公司不收取暖費則乙方也不必交暖氣費"。
在合同期內,房東都沒有收取暖氣費。合同期滿后,房東和我都沒有提出續簽合同,我仍然在該房居住, 定期向房東交納租金。現房東提出,要我交納居住期間共兩年的暖氣費用。
請問:
1.我與房東簽定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2.我是否應該交納暖氣費用?
3.如需交暖氣費,要交多少年呢?
廣東深圳王春燕律師回復:
1、該租賃合同是有效的,只不過合同期限過后,雙方之間是事實租賃關系,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對方解除租賃關系。
2、如果房東有證據證明暖氣費是存在的,則你應該交納暖氣費。
3、如果要交,也不應該交兩年的,因為即使從2004年6月24日起算到現在也不到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