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房租是按年交費,第一年期間房主發現我用房子辦了公寓,大怒之后,不了了之。 第一年到期前一個月與其協商,達成一致:房主同意續租,但房租費用提高。第二年初我給房子作了裝修,但剛住兩個月房主即讓我搬出房子。 (合同規定:雙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時應得他方同意并賠償他方一個月租金額) 期間,此房主通過社會流氓,強迫我退房,我搬出房子之前,房主答應支付裝修費用和賠償一月租金給我,由于我的疏忽,未立字據,房主只是口頭答應,我搬出房子之后,聲稱我違約辦公寓,拒不兌現! 現在,我剛剛住兩個月,其余十個月的房費還在他手里。 他是學校的講師,此住房是學校的房子,更可氣的是,現在此房主已強行將房子換鎖,請問,我能要出多少錢來?我需要起訴嗎?
陜西西安董春紅律師回復:
一、就所談情況,你擅自變更房屋使用用途后,房主并沒有主張解除合同,并同意續租且收取了房租,其行為表明以同意變更合同。因此,房主以你擅自變更房屋用途而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你裝修房屋是否得到房主同意?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承租人變更房屋的結構、進行房屋的重大裝修應當征得房主同意,未經同意,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具體情況,因你所談不明確,因此尚不能判斷你是否存在違約。若裝修經過同意,則房主單方解除合同沒有事實依據,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余租期的租金并要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