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將房屋交由中介公司向外出租,因租戶又轉租,導致張某與中介公司的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未能按時交回房屋。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判決中介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的房屋使用費。
張某訴稱,其于2012年8月與中介公司簽訂合同,將房屋向外出租,期限兩年。但合同到期去收房時發現,租戶吳某還在屋中居住,故起訴要求中介公司及吳某騰退房屋并支付合同到期后的使用費。
中介公司不同意張某訴求。吳某辯稱,他是從以前的租戶手里承租的房屋,合同尚未到期。
法院認為,張某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已經到期,故吳某應將房屋騰退給張某。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向張某交回房屋,故中介公司應支付張某合同到期后至房屋騰退前的房屋使用費。張某與吳某無合同關系,故張某要求吳某支付使用費的訴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