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的兒子小張于2005年5月在市區承租了一套房屋居住,當時約定承租年限為六年,也就是到2012年5月到期。但是今年年初出租人將該房屋賣與了他人,現在的房主以他自己使用為由,要求小張搬出。小張來找父親老張商議對策。
所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業主將房屋出租后,如果要出售該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根據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則,業主在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時,必須先行通知承租人,在相同的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租的房子被賣了怎么辦
此問題涉及到我國法律原則之一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出租人將小張所承租的房屋出賣給他人,但在2012年5月之前,即小張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前,新房主不能要求其搬出。
因原出租人是在小張承租期限內將該房屋出賣的,根據前述,小張不僅能夠繼續承租至合同期滿,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小張還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該房屋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