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在漲,由此衍生出的“二房東”也不在少數。從外地來寧打工的姜師傅就被“二房東”蔡某騙了近萬元,對方偽造房產證復印件,卷了錢就跑,不但“坑”了租房者,更害苦了中介方,因找不到“二房東”,中介最終只得“認栽”。
40出頭的姜師傅從外地來寧打工,準備租房,在浦口區的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尋找房源。中介向他介紹了位于濱江新城的一套房屋,姜師傅看后挺滿意。
經中介公司出面,姜師傅立即與“房東”蔡某簽訂合同,并支付了前六個月的房租和押金共9800元,以后每月交付房租1400元,姜師傅和蔡某分別給中介公司700元和300元作為傭金。
可沒多久,中介就找上門,要求姜師傅搬出去。姜師傅滿肚子疑問,將租賃合同和當初蔡某提供的房產證復印件拿出來,不想,真正的房東卻是夏某。原來,蔡某是“二房東”,不但偽造了夏某的產權證,還卷款逃跑了。
經警方協調,姜師傅、夏某、中介三方簽訂了協議,約定:姜師傅三日內搬出房屋,中介負責繼續幫他尋找新房子,蔡某拿走的錢由中介支付給房東。誰知,中介僅支付了一個月的房租便沒了動靜。
幾經周折,姜師傅找到中介,可得到的回答卻是:此事已移交給司法部門處理。無奈之下,雙方鬧上了法院。
法庭上,姜師傅稱,中介審查房產證不嚴,僅憑房產證復印件就促成自己與“二房東”達成房屋出租協議,后蔡某偽造房產證并攜款潛逃,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希望對方賠償損失。
中介則辯稱,他們也是蔡某詐騙一事的受害者,公司在知情后第一時間報案,姜師傅所支出的租金9800元系蔡某犯罪所得,應通過司法途徑索要。至于700元的傭金,他們依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居間服務,應當收取傭金。
浦口法院審理認為,蔡某將他人所有的房屋以自己名義出租,獲取租金,實際是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故所涉房屋租賃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依法應視為無效合同。因此,中介應當擔負責任。據此,法院判決中介返還姜師傅傭金700元,給付其房租8200元和違約金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