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房屋租賃期間被判決過戶,新業主如約收取租金六載后,以房屋在租賃合同訂立時未通過消防驗收為由,主張合同自始無效,要求收回房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糾紛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認定業主要求收回房屋的訴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000年5月,重慶某房產公司與重慶某餐廳公司簽訂合同,將其所有的渝中區某大廈負一樓部分租賃給餐廳公司經營。后該房屋被法院判決過戶,重慶某銀行取得了所有權,并按照原租賃合同之約定向餐廳公司收取了租金六年。
2011年5月,銀行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書,遂以簽訂租賃合同時房屋并未取得消防驗收合格證為由,起訴至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主張合同自始無效,要求返還原物。
法院審理認為,返還原物的前提是“無權占有”,即占有人對物的持有狀態為“無權”。餐廳公司基于與房產公司簽訂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餐廳公司對該房屋的占有合法有效。
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銀行在餐廳公司承租后取得訴爭房屋產權的事實,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且訟爭房屋在租賃合同簽訂后不久通過了消防驗收,故法院對銀行以“租賃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收回房屋的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