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租賃期間如果房屋被損壞,誰來承擔維修責任?什么情形下,出租人不承擔維修責任?如果出租人不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承租人如何自我救濟?具體內容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1、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誰來承擔?
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擔維修的責任,所以應當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由出租人負責房屋、附屬設施、配套家電等的維護與修繕,并且承擔維修費用。
如果是因為出租人不及時修復房屋,沒有盡到檢查和維修的義務,從而導致房屋發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壞性事故,并且給承租人的人身財產帶來損失的,出租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損壞的,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此外,還可以約定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維修的方式,以及出租人維修的時間。
對于出租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維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但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2、出租人無須承擔維修責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為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為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于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的,出租人不能免責,并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3、承租人的自我救濟
當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維修責任時,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為了有效獲得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房屋損壞情況、損壞的原因、維修費用收據,以及曾經要求出租人維修的證據等。
另外,危險房屋、房屋主體結構損壞應當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