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相信大部分人都知道承租人對所承租的房屋有一個優先購買權,那么如果房東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買給了自己的親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還可以主張嗎?
【案情簡述】
劉先生承租了一套門面房,該房房東在劉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給親戚,新房東向劉先生收取房租時,劉先生才得知所承租的房屋已易主,劉先生找到舊房東理論,為何沒有事先告知,便將房屋出售,房東稱,房屋出售前已張貼通知,但劉先生表示沒看到任何的紙質通知,劉先生于是向律師請教,原房東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能否主張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律師解答】
按照法律規定,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承租人本人與授權代理人的除外。雖然上述事件中的房東表示已張貼了通知,但實際并不發生通知的法律后果。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租賃關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另外,法律規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且該關系對其是否出賣房屋或出賣房屋的條件確有重大影響的除外。
所以,如果查實上述事件中的門面房確實是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的價格是由于親屬關系較為便宜,則劉先生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知識拓展】
1、么是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
2、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有哪些?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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