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女士通過中介公司求租房屋,中介公司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便收取胡女士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5000元。胡女士認為中介公司業務操作流程不規范,要求退還卻遭到拒絕,于是胡女士起訴了這家中介公司。昨天,豐臺法院判決支持了胡女士的訴求。
胡女士訴稱,2009年8月,北京一家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分公司得知胡女士在求租房屋,便主動聯系胡女士,帶她看了一套房子。同年8月19日,分公司在沒有與胡女士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或合同的情況下,收取了胡女士中介服務費2950元、房屋定金2050元,并出具了兩張收據。后來,胡女士得知,該公司的業務操作流程極不規范,便決定不再通過其尋找房源。胡女士找到分公司要求退還自己的5000元,但遭到拒絕。
據查,原告與被告之間未簽訂居間服務合同。法院認為,本案中房地產經紀公司未促成胡女士與房主簽訂租賃合同,故無權收取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據此,法院判決房地產經紀公司退還胡女士中介服務費及房屋定金共計5000元。房地產經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