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某企業將房屋租賃給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應付A公司違約金20萬,請問A公司應該給該企業開票嗎?應在稅務機關代開何種發票?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某企業將房屋租賃給A公司,未到期因故某企業將房屋收回,某企業應付A公司違約金20萬,對A公司收取的違約金20萬,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及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及營業稅。同時不屬于發票管理范圍,收取違約金方不需要開具發票,開具收款收據即可。但按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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