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支付租金的一種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一種承諾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一些有關法律問題。
第一,了解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指的是什么。“出租人”一般指的是房屋產權人,但并不只限于產權人。凡是對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也可
以是“出租人”。因此,“出租人”也有權將其使用的房屋轉由他人使用。不過在轉租前,客戶要告知房東,得到房東同意后才可以轉租。轉租后,先前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話,承租人必須代為賠償損失。
第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合同必須要由地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注意房東出租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上的約定,如果事后發現不附,如房屋面積、質量等等與合同的約定存在誤差,應視為房東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協商降低租金額度。
第四,租金和物業管理費是兩種不同概念的法律關系,不能混淆。如何支付這兩種費用,最好雙方在合同附加條件中給予具體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