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紅火火的上海房屋租賃市場,眼下已占到購買房屋數量總額的五成以上,新上海人、國外來滬人員、年輕的白領和來滬打工者等各階層成員是租賃市場的主力。但也應該看到近年來,因房屋租賃引起的訴訟糾紛,逐漸成為了法院房屋類受案大幅增長的重要因素之一。
從2008年全年上海靜安法院收案統計看,房屋類糾紛案件為559件,占全部民事收案的11%,其中涉及房屋租賃案件為154件,占到房屋類糾紛案件的28%。房屋類糾紛案件租賃糾紛除了因承租價格或一方提前終止外,承租雙方因租賃房屋室內空氣污染是否超標,也成為了法院訴訟熱點。近日,上海靜安法院就連續審結了二起這類案件,盡管最終均判處了租賃合同解除,但涉及租金和保證金爭持卻給租賃一方帶來損失。現將該二起案件逐一揭示,或許對將要租賃房屋者和出租房屋者是一種啟示。
入住五日突感不適引出退租糾紛
2008年9月5日,市民陳光(化名)與房屋出租人萬方(化名)簽訂《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萬方將本市巨鹿路某號一處房屋出租給陳光,租賃期限自2008年9月15日至2009年9月14日止,租金每月8000元。每二個月支付一次先付后住,由陳光于每單月3日前向萬方支付租金。若萬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或萬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陳光安全的,陳光可書面通知萬方解除合同,萬方應向陳光按月租金的二倍支付違約金,雙方還確認該租賃合同的違約金,為月租金的二倍等內容。
合同簽訂當日,陳光向萬方支付了16000元,萬方出具“收到16000元整”的收條一張,并將房屋交付給陳光使用。同年9月9日,陳光單方面委托上海同標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租賃房屋室內空氣中的甲醛、苯和TVOC進行了檢測,結論為主臥、客臥甲醛項目不符合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006版)中I類標準限量要求。為此,陳光支付檢測費800元,后陳光即以租賃房屋存在嚴重缺陷為由,向萬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2008年11月15日,萬方自行開鎖收回了租賃房屋。雙方一致確認雙方簽署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于當日解除。
2008年10月下旬,陳光向法院起訴稱雙方簽署房屋租賃合同后,就支付了二個月租金1.6萬元,即收到萬方交付的鑰匙進入該系爭房屋,即發覺室內空氣刺鼻,身體感覺明顯不適。經委托的室內環境檢測機構檢測,該租賃房屋的多間屋子甲醛限量超標,明顯不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污染物標準。由于該房屋存在嚴重缺陷,租賃合同已無法履行,遂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署《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雙倍返還已付租金3.2萬元并承擔房屋室內環境檢測費800元。
法庭上,萬方認可陳光所述,認為已按約履行了交付房屋的義務,對陳光提供的《檢測報告》是單方面聘請的檢測機構所出具,自己并不知情,該檢測報告不能作為確認租賃房屋存在空氣質量問題依據。因陳光堅持要求解除合同,自己迫于無奈才同意收下了鑰匙,在2008年11月15日自行收回了該房屋。聲稱自己并不存在違約行為,且陳光實際居住該房屋使用時間已滿二個月,表示不同意雙倍返還租金及承擔環境檢測費。
審理中,根據雙方的申請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質量檢測站,對該租賃房屋室內空氣污染物進行檢測。2008年11月13日上午,房屋質量檢測站會同陳光、萬方至該房屋現場開窗通風及采樣,萬方在廚房地上發現盛放不明液體的瓶子和鐵桶各一只,當即提出異議并拍照。房屋質量檢測站人員在瓶子和鐵桶移至室外,按規定關閉門窗后進行采樣。事后,萬方向房屋質量檢測站提交《申請書》,認為不明液體在房屋內長期存放對檢測會產生不利影響,要求開窗通風一段時間后再進行檢測。房屋質量檢測站經過討論研究后,決定采納萬方的意見。但是經過法院釋明,陳光則以檢測時間已被耽擱以及該房屋被萬方收回后環境條件已經改變為由,既不同意由房屋質量檢測站重新采樣檢測,也不同意更換其他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采樣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