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房屋租賃到期承租人不肯搬怎么辦?可以起訴要求承租人搬走。
房屋租賃到期,承租人卻占著房子不肯搬,房東為此起訴騰房,得到支持后,承租人依然賴著不搬。昨天,和平區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被執行人實施司法拘留,強制其履行騰房義務,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2008年7月,市民張女士將位于和平區氣象臺路氣象東里的一套兩居室住房租與翟某,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每月租金1400元,租期兩年,到期后協議終止。2010年7月,合同期滿后,翟某卻不肯搬離,并不再交納房租。為此,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翟某騰房。法院經審理,判決翟某將訴爭房屋騰交張女士;給付張女士2010年8月至11月的房屋使用費5732元及至實際騰房日的房屋使用費、電費。
判決生效后,翟某遲遲不肯履行。今年1月,張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翟某騰房。接到申請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翟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和騰房公告,并多次找到翟某,為其辨法析理,做思想工作。其間,翟某要求張女士給付騰房補償款3萬元。此項要求張女士無法接受,但表示可以免除至騰房之日所欠租金,并承擔訴訟費。但翟某堅持要求騰房補償并將數額提高至10萬元,以致調解工作無法進行。經法院做工作,張女士為翟某提供了位于河東區的一處平房,作為本案的騰房去向。但翟某依然不肯搬遷。為此,法院干警于昨天下午到現場強制將訴爭房屋騰空。
據和平法院執行一庭庭長周明偉介紹,申請人張女士為翟某提供的騰房去向是兩間平房,面積共約30平方米,且具備水、電、暖氣等設施,完全可以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經過法院幾個月的調解、說服,翟某在有履行條件的情況下仍拒不履行判決,所以法院依法采取了強制措施。今后,還將加大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以維護社會誠信與公平正義。
一、房屋租賃糾紛的主要表現
(一)租金違約糾紛
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1、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但未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求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應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