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組織,姚先生適當出資將原來的舊房進行了改建。改建后,姚先生要求承租人湯先生適當增加租金,卻遭到拒絕。11月3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因舊房改建引發的房屋租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承租人湯先生支付的租金由原來的每月580元提高到750元。
姚先生是上海市楊浦區長白三村某公房的承租人。2004年8月20日,他與湯先生簽訂了一份為期七年的房屋租賃協議,將該房以每月580元價格租給湯先生。
今年年初,街道為改善社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對該地塊的舊公房進行了成片改建。改建后,姚先生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增加了3.9平方米,廚房、衛生間均由原來的合用改建為獨用。姚先生也支付了5731元改建費。為此,姚先生向湯先生提出增加租金,但湯先生卻以姚先生提出的增幅過大為由予以拒絕。姚先生遂于9月28日提起訴訟,認為相同地段的類似房屋租金為850元左右,要求湯先生從2006年10月起,按每月800元標準支付租金。
法院認為,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面履行。現由于湯先生所租房屋經改建,不僅建筑面積增加了,而且房屋狀況亦由原來的煤衛合用變為獨用,如仍按原來租賃協議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顯然不公平、不合理,故姚先生提出適當增加租金的要求并無不當。由于現雙方對增加的數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酌定判決湯先生從今年10月起按每月750元向姚先生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