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租房發生糾紛
承租者能否要回押金
徐某承租了某公司一居室樓房一套,簽訂了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承租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徐某應向某公司支付1600元押金;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某公司應在徐某結清承租期間使用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等費用后,將押金退還。還約定:如徐某中途解除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某公司,不視作違約,否則視作違約。
半年后,徐某向某公司申請退租,同日簽終止協議,約定:自該協議簽字之日起,雙方再無任何房屋租賃關系及經濟關系。之后徐某要求返還押金,雙方發生糾紛,故徐某起訴。
本案中,徐某既沒損壞租賃房屋和屋中物品,也沒有應交而未交的費用,更沒表示放棄押金權利。該公司不返還押金的理由,在于徐某中途解約的終止協議中有“雙方再無任何房屋租賃關系及經濟關系”這一條款。
徐某認為,“再無任何經濟關系”不包括押金法律關系;某公司認為“再無任何經濟關系”包括押金法律關系。雙方對這一條款的解釋截然相反。
法官認為: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押金,是承租人抵押給出租人的一筆財產,用以保證自己履行租賃合同中的義務。這和合同法中的定金責任是不同的,承租人履行了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后,出租人應將押金返還給承租人。
而且本案的房屋租賃承租合同和終止協議,都是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依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案中,雙方對該條款
■租房時沒看相關權利證明
該房違法修建租房者受損
案例:王某與李某簽合同,承租李某在農村的房屋從事商業經營,等把房屋裝修一新準備開業時,王某才發現房屋并無村委會的建房審批手續,這樣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王某與李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案件審理時,雖然法院判令李某將王某支付的租金返還,但王某因裝修房屋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難挽回了。
法官提示:簽合同前,應讓房主出具相關的權利證明(比如房屋產權證),以證明承租房屋的確是房主可支配財產。案件中就有許多沒有產權證就出租房屋的情況,導致承租人因房屋手續不齊,沒法領取營業執照,在承租屋開展營業,給承租人帶來損失。還應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不能與國家強制性法律規章的規定相違背,否則合同無效。
■房東要求加租金否則退房
租房者無書面合同很被動
案例:郭女士承租李先生的住房,與他口頭達成了租期一年的合同,當時沒訂書面合同,半年后李先生因嫌租金低,要郭女士加租金,否則退房。郭女士無奈之下尋求法律保護,但是在李先生否認口頭協議存在的情況下,又沒有書面協議佐證,法院只能視之為不定期合同,郭女士的權益就很難得到保護。
法官提示:租房時最好簽訂有期限的書面合同,這樣承租人的居住環境才能相對穩定、利益才有保障。根據合同法第215條和第232條的規定,租賃期6個月以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如果雙方僅僅是口頭協議,即使商量好了期限,如果以后產生糾紛房主不認賬,法律也只能視之為不定期租賃,房主可以隨時主張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