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從張某手中租賃房屋,在張某合同違約后訴至法院時,才得知張某并非真正的房主。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法院依法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張某返還李先生預付的房屋租金1500元。
2002年11月,被告張某與房主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由張某承租王某在的三層私人住宅一套。該合同明確約定:此房屋張某只有使用權,不得整體轉租。2007年7月,原告李某作為乙方同被告張某(甲方)簽訂租賃合同書一份,被告張某未征得房主同意,將王某的住宅轉租給原告李某,租期從2007年8月25日開始計算。同日原告李某預付被告張某租金1500元,被告張某向原告出具收條一份。因被告張某遲遲不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而本案中,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時,并未征得房主的同意,故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因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被告張某收取的1500元房租應退還原告,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