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情形
租賃糾紛的發生大概有以下幾種形式:
其一,惡意拖欠,這一類案件占比例不太多;
其二,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有的是承租人生意方面出現問題,無能力支付租金,這一類糾紛占30%左右;
其三,因為房屋改變功能的問題,有的本來使用功能是住宅廠房,有的承租人用作辦公或商業,這須經有權部門批準,否則是違法行為。一部分屬當事人簽合同時,出租方承諾改變功能并承擔相應費用,但之后不能做到,占百分之十幾;另一部分屬雙方都明白功能不是承租人所需要的功能,但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改變功能,由承租人報批,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有的涉及補交地價(有的幾萬到幾千萬),有的合同期有限,不去進行改變功能報批,而使用過程中已經改變功能,發生糾紛超過30%.在深圳的八卦嶺、上步工業區、車公廟等地大量存在這種情況。有的政府規劃未做好,因為政府行為與市場相比大大滯后。市場千變萬化,而政府部門涉及規劃等問題,因此引起租賃糾紛甚至行政糾紛的情形也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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