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擴建而與房東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承租人對所使用的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而與出租人發生的爭議主要有收回房屋、經濟補償和產權爭議。對此,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對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擅自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房主原則上不予補償,承租人應將增添的附屬物拆走,拆除時給原房造成損害的,應給產權人賠償損失。不能拆除的,經雙方協商,房主可折價補償合理的費用。
(2)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改、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如果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房屋產權仍屬出租人所有,對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費用,由出租人折價償付。
(3)無論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增添附屬物的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屬違章搭建的,都應拆除。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是經房主同意搭建的,應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擔;如未經房主同意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并應賠償房主因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