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7日,施先生將三縣洲大橋旁一間店面租給了吳小姐。雙方簽定了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租期為1年,每月租金750元,租期從3月1日算起,每月1日為收取租金的時間。在簽定協議時,吳小姐預付了3月份的租金及1500元的租房押金。
施先生告訴記者,吳小姐的店鋪才開7天就關門了,吳小姐隨后就向他提出退租。按照協議規定,吳小姐要自行尋找承租人,待新的承租人與他簽定租賃協議后,他將押金退還給吳小姐。但吳小姐一直未找到新的承租人,并要求全部退還押金,因此遭到了他的拒絕。
雙方此后就退還押金的數額問題一直爭執不下。事情一直拖到了4月中旬。昨天,施先生告訴記者,在爭執此期間,雙方一直未解除合同,他的房子也無法對外出租。因此對方實際承租時間應算到現在,按照合同約定應扣除兩個月的租金。同時,吳小姐搬店時,破壞了店內的一些設施,還有未結算的物業費及水電費,吳小姐所交的2250元已所剩無幾。對此,吳小姐則認為,房東應該歸還其部分押金。
由于雙方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吳小姐將情況反映到街道司法所,希望通過司法所進行調解。昨天下午,司法所的工作人員已召集當事雙方展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