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2005年9月,我轉業回城工作,承租錢某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屋居住,并與其簽訂了書面租賃協議。協議約定:房屋的租賃有效期為5年,租金按每月800元計算,水電費另付。2007年8月,錢某告訴我,打算以15萬元的價格將此房賣給他人。一星期后,錢某與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2007年10月,陳某要求我搬出房子,我不同意,他就帶人強行將我的家具、衣物等扔到院子里,并造成了家具部分損壞。
請問:錢某與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陳某有權要求我搬出房子嗎?我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呢? (咨詢者:華先生)。
律師專線解答
華先生,聽完您的講述,我們可以明確地告訴您:錢某和陳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陳某無權要求您在租賃期間搬出房屋,其對您家具的損壞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白成:立時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白手續辦理完畢后生效。依照其規定,陳某與錢某簽訂了合法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且依法辦理了相應的過戶登記手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應當認定有效,陳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據此不難看出,您不能以此為由主張錢某與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無效。當然,您可以向錢某主張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錢某的行為已經明顯地違反了你們之間租賃合同的約定,其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與此同時,陳某也無權在您與錢某約定的租賃期內要求您搬出房屋,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該原則是指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所以盡管陳某取得了該房屋所有權,但根據上述原則,您與錢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對您與陳某繼續有效,因此陳某要求您搬出房屋以及強行扔出您的家具、衣物的行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對所造成的損害,陳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買賣不破租賃”這一原則不清楚。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買賣不破租賃”是債權的一個特例,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1)就同一標的物上存有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均有效成立。如果無效的,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處置。(2)租賃合同履約在先,亦即出租人將租賃物出租后又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于他人,若出租人在出租租賃物之前已將此物所有權轉移就不發生“買賣不破租賃”。(3)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未主張優先購買權,若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則取得所有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