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租客與房東之間簽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如未經房東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已構成違約.<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轉租的必須經過房東的同意
第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得到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28條規定:"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過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承租人在未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的,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4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同時,該辦法第32條第三款也規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