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靜安法院依據《物權法》,判決房屋產權人范先生訴“代經租”人徐女士一家數人從其泰興路某號私房二層前間搬離遷出的訴請。
代經租,指的是在特定歷史時間下,房屋由房管部門出租,房客租金由房管部門代收,再繳付給房東;房屋的性質屬私房,房屋產權人只落實所有權,使用權尚未取得的情況。
范先生是靜安區泰興路某號私房房主。從18年前拿到房產證以來就一直無法踏進自家二層前間、建筑面積32.87平方米的屋子。因為,那間屋子被“代經租”給了徐女士一家。
2007年7月2日,范先生以財產權屬糾紛向靜安法院起訴,要求徐女士一家數人從泰興路某號自家私房二層前間遷出并搬走全部家具,搬至本市“金城綠苑”某號。
范先生訴稱自已是私房所有人,二層前間為徐女士家居住,屬“文革”期間遺留下的“代經租”房產。1989年7月,該房屋產權落實政策發還,但管理權暫不發還,仍實行“代經租”。而1992年前后,徐女士一家已從泰興路居住地搬出,在本市他處房屋居住至今。
法庭上,范先生還說,2006年11月,靜安區房地局依據上海市《關于處理落政代為經租房產租賃矛盾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向自己發出了處理“代經租”意見“征詢單”。自己選擇了“政府、私房業主共同給予承租人貨幣補貼,承租人騰出私房歸還業主”的處理方案。相關職能部門在收到自己支付承擔10%貨幣補貼款4.3萬余元后,于2007年6月1日起,撤銷了徐女士居住的二層前間建筑面積32.87平方米的“代經租”。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徐女士搬離遷出泰興路某號住房。
法庭上,徐女士及女兒、外甥則辯稱,該房屋是她們通過原房管所公房調換所獲得,她們與房管部門建立了租賃關系,并按照公房標準支付資金至2007年6月,與范某不存在任何關系。因此,自己一家在該房屋內享有合法的居住權,現房地部門用私房落實政策辦法補貼搬遷無法接受。
法院審理后認為,范先生名下的該房產系上輩私房,在“文革”中受到沖擊被沒收歸公。落實政策后,二層前間實際使用為徐女士一家,故管理權暫未發還,由房管部門“代經租”,即二層前間的占有、使用權能和收益、處分權能,由承租人和產權人分別享有,這是國家對“文革”歷史遺留問題的過渡性處理。《實施意見》頒布后,區房地局按處理原則,委托房地產機構對徐女士居住的二層前間作市場價格評估:評估價為每平方米單價1.4573萬元,據此提出用貨幣補貼辦法安置徐女士一家,并撤銷了二層前間的“代經租”,將使用權歸還給范先生。
另外,范先生作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現范先生決定不再將房屋出租給徐女士。考慮到徐女士家人名下在本市擁有多套住房,完全可以自行解決住房問題,且徐女士等人離開該房屋在外居住已長達十幾年,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承辦法官姚青認為,2006年1月28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財政局和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在國家《物權法》即將頒布的大背景下,聯合發文《關于處理落政代為經租房產租賃矛盾的實施意見》,以求逐步解決“代經租”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實施意見》的出臺,既兼顧業主對所有財產的權益實現,也考慮到了被“代經租”房客的利益。即業主同意房客搬遷須支付10%的貨幣補貼款,另外90%的貨幣補貼款,則由房地產部門申請國家財政專項補貼解決。
本案中,徐女士獲得了40余萬元的補貼款。畢竟解決歷史遺留的“代經租”房屋,不同于動遷房屋的補償。一些仍居住在“代經租”房屋的房客,不能要求“套用”動遷標準來解決“代經租”房。《物權法》的頒布實施,將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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